监理工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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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福建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   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    第

授课机构: 厦门建迅教育

上课地点: 天河校区

开设班型:早班,晚班,周末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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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程介绍

    福建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
   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
   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:
    (一)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;
    (二)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;
    (三)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;
    (四)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;
    (五)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;
    (六)接受继续教育;
    (七)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;
    (八)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。
   
   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    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;
    (二)履行管理职责,执行技术标准、规范和规程;
    (三)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,并承担相应责任;
    (四)接受继续教育,努力提高执业水准;
    (五)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、加盖执业印章;
    (六)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、技术秘密;
    (七)不得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;
    (八)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;
    (九)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;
    (十)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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